关于做好住房面积未达标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工程大学购房、租房补贴发放和购房借款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及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05年起学校自筹资金已对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无房户职工购房时申请住房补贴给予了发放。2010年度学校按照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启动在职人员住房面积未达标准住房补贴工作。为做好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前期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对象和安排
(一)2010年度补贴发放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控制标准且已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在职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已按无房 户领取过住房补贴,现职务、职称发生变动人员(职务、职称截止时间2009年12月31日)。
(二)时间及安排
1、申请住房补贴人员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工龄未满25年的职工还需同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工购房借款申请表》,填表后经所在处级单位审核后,于2010年4月20日前由所在处级单位将申请表(附交表人员名单)返回房产科。
2、房产科对申请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一周。对公示有疑义的,房产科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榜公示。
3、对二榜公示复核无异议人员,房产科将通知各处级单位,领取相关人员《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和工龄未满25年的《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工购房借款审批表》,经职工本人确认和各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房产科办理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手续和办理购房借款手续。
4、2010年度学校将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情况,分期分批发放住房面积未达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申请住房补贴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由于职工住房货币化档案是2001年建立的,现在住房情况会发生一定变化,为此申请人员需重新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
2、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01年以后调入学校的职工,需提供原工作单位住房情况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证明。
4、2000年以后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军转干部,须由师以上单位营房部门提供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证明。
5、已经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抵押贷款的,需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对因办理产权登记、抵押贷款、不慎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印证的复印件。
6、已经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抵押贷款的,需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因办理产权登记、抵押贷款、不慎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印证的复印件。
7、已经购买期房暂未进户及购买现房暂未办理产权证的申请人,需提供房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款收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抵押贷款的,需要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经合法途径购买(兑换)校外公产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中介费及更名费用的收据,变更后的住房承租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市房产住宅局下设或认可的房屋置换公司的手续)。
三、有关要求
1、本校双职工,夫妻双方符合申请住房补贴条件的,需同时各自申请,经所在处级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返回房产科。
2、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购房借款工作,是一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长期性工作,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住房补贴发放和借款发放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和规定通知相关职工。因职工住房情况审核公示工作要成批进行,如因单位通知不及时或个人原因遗漏、延误的,责任自负。
3、职工要如实填报住房补贴和借款申请表,不得隐瞒住房事实或采取作弊手段。如发现有人瞒报、虚报,骗取住房补贴和借款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对至今还未填报职工个人住房面积登记表等材料的职工,请抓紧到房产科办理,以免影响本人住房面积核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5、希望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协助房产部门做好申请人员住房情况核实工作,发现公示人员中住房情况有错误或不实之处,及时予以反映和举报。同时欢迎广大职工对房产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
学校将在一号办公楼设立意见联系箱,职工也可以直接向房产科和监察处反映问题。
房产科地址:一号办公楼221室 电话:82519457。
监察处地址:一号办公楼621室 电话:82519612。
附:1、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2、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工购房借款申请表
3、哈尔滨工程大学职工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
申请的教师请于4月19日上午11:00之前由各教学部负责人统一将相关申请表交至综合办!
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勤管理处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