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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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为此我们提醒您:如果2014年全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其中包含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1项,无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均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

    一、自行纳税申报方法

    网上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可登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

    二、自行纳税申报咨询

    1、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

    2、登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查询,拨打电话95105183;

    3、直接向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窗口”进行咨询,联系电话:82280730 82280704

    三、我校主管税务局: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75号

    四、各位教职工全年个人工资津贴等所得,可以登录校园网进入高级财务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咨询电话:82519554

    五、申报系统中,“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一项填写23010904131000300000;“所属税务机关”选择“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任职单位所属税务科所”可不填写。

    如有疑问可向财务处咨询,联系电话:82519966,联系人:贾际

    财务处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