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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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3年度教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次数:

    参照省财政厅《哈尔滨市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 [2010]2号),结合学校实际,就2013年度教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贴范围

    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办法

    依据教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规定的住房热费补贴面积标准。按学校教职工住房使用面积享受标准上浮10平方米核定。

    (二)热费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三)热费补贴额。按哈尔滨现行的居民集中供热热费价格(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规定的热费补贴面积标准和补贴比例核定。

    (四)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一户多职工的,按职级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以户籍为单位,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按照职级高的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按照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单身且有独立户籍的教职工按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补贴发放时限。学校于每年9月份一次性发放。之后因职级发生变化的热费补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三、热费补贴发放及扣缴办法

    (一)学校每年9月份发放热费补贴。

    (二)居住由学校提供热源住房的教职工,热费补贴与扣缴实行扣补两条线的办法。补贴发放后,按哈尔滨市现行供热热费价格和实际住房的使用面积100%在工资中扣缴。

    四、有关要求

    (一)2012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职务职称未发生变化的人员,2013年度继续按原标准发放热费补贴,个人不需重新申报。

    (二)2012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之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人员,由本人到房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职务职称变更登记。经房产管理办公室核实后,2013年度按新的享受标准发放热费补贴。

    变更登记时间:2013年6月20日前。

    (三)新增符合领取热费补贴的教职工,需如实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热费补贴申请核实表》(此表在后勤管理处网页“文档下载”,网址:hqglc.hrbeu.edu.cn),填报要求如下:

    1、教职工有配偶的,无论是否在同一户籍,均须填报配偶的有关信息。

    2、单身且非独立户籍的教职工,须填报同一户籍上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有独立户籍的教职工毋须填报家庭成员情况。

    3、在填报热费补贴申请表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夫妻不在同一户籍上,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证明材料。

    4、教职工填报的热费补贴申请表交到所在处级单位,由各处级单位对教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实无误后,原件退给教职工,复印件材料连同热费补贴申请表一并交到房产管理办公室。

    交表截止时间:2013年6月20日前。

    房产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