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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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1|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为此我们提醒您:如果2011年全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均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方法

    1、网上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可登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

    http://210.76.63.181/www/taxpers/self/Self_main.asp

    2、直接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3、邮寄申报。

    二、自行纳税申报咨询

    1、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

    2、登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查询;

    3、直接向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窗口”进行咨询。

    三、我校主管税务局: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75号,联系电话:82280725。

    如有疑问可向财务处咨询,联系电话:82519164,联系人:贾际

    财务处

    20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