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决定:4月 3 日~ 5 日放假,共 3 天。其中, 4 月 2 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 4 月 4 日(星期一), 4 月 3 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4 月 5 日(星期二、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 月 2 日(星期六)上班。
4月2日(星期六)的教学活动调至4月4日(星期一)进行;4月4日(星期一)的教学活动调至4月2日(星期六)进行;4月5日(星期二)本科生的教学活动全部停止,所缺课程原则上不补;4月5日(星期二)研究生的教学活动全部停止,所缺课程顺延一周进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活动自行安排。
党政办公室 教务处 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