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分会的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外语系分会。
第二条 本基金分会属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附属分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推动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教育事业的发展,致力于加强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第四条 本基金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分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展校友联络活动;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配合校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
(三)协助校基金会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和资助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教师和学生;
(六)奖励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组成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增减。
本基金分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系现任领导及系基金主要捐赠人;
(二)拥护本分会章程,热心教育事业和基金会工作;
(三)为本分会捐款或在本基金分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为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廉洁自律。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系现任领导提名,并将理事名单(含组织机构)上报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理事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并上报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分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与海内外企业、校友等联络募集资金;
(七)配合校基金会开展捐赠协议签署、鸣谢仪式举办等活动。
第十条 本基金分会的理事会是本院系募集捐赠、捐赠项目设置和捐赠资金的决策、协调、议事机构,具有“决策、协调、指挥、监督”的职能,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基金分会章程,并上报校基金会审核、核准、备案;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并上报校基金会;
(三)决定系基金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募集捐赠计划,编制捐赠指南;
(五)负责制定本系各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六)负责监督基金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分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分会监管部门为校基金会,基金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事一职。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核查基金分会募集资金及其他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基金分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分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分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建议由院系基金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依据捐赠协议,负责本院系捐赠项目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本院系基金项目的设立、合并、撤销等事宜;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办理本院系捐赠手续。明确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会同捐赠方成立相关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六)负责向捐赠方和校基金会提供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分会可上报校基金会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教育事业发展: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外语系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外语系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分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理事会认定或一次性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分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校基金会上报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由校基金会统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分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分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分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分会可以与捐赠方商议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由校基金会理事代表校基金会按规范的格式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本基金分会有权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分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分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如需对上述情况进行审定的,向校基金会提出申请,批复后由校基金会秘书处配合出示执行报告。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分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校基金会理事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终止前,应当在校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分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分会对于已经履行捐赠协议并无继续合作意向额捐赠项目进行注销,填写书面申请上报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校基金会理事会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分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校基金会统一纳入非限定性基金“发展基金”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校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报校基金会秘书处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