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字[2006]1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保密工作责任制

时间:2006-10-21作者:文章来源:外语系浏览:1822

 

外语系文件

外字 [ 2006 ]  11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哈尔滨工程大学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部门关于保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外语系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外语系全体师生员工。全系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  保密工作是外语系各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各级领导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系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系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学习紧密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外语系保密工作目标是“体系完备、责任落实、管理严格、全程可控”。

第二章  外语系保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外语系保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本单位保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二)      负责依据学校各项保密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具有操作性的二级保密管理细则;

(三)      负责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四)      负责进行本单位的保密责任分解,层层落实保密责任,并将保密责任与岗位职责及业绩考核挂钩;

(五)      负责本单位的载体、保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国际会议、涉外活动、对外交流活动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七)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保密办做好保密工作;

(八)      完成校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保密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本单位全体人员的保密工作培训、教育;

(三)负责落实本单位载体、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责任及保密建设实施;

(四)负责完成学校和系要求的其它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各级负责人保密工作职责

系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一)  系党总支书记是本系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保密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保证学校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提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要求;

(三)  负责全面落实保密分委员会职责。

 

系主任的职责

(一)  系主任是本单位国防科研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防科研保密工作负责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  熟悉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支持保密工作,保证保密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  为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四)  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  在重大涉密活动中要同时布署保密工作,并请保密办公室参与保密管理与监督;

(六)  负责查补本单位保密工作隐患,协助上级保密领导部门进行泄密事件查处。

 

兼职保密员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  积极宣传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熟悉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基本情况;

(二) 做好涉密载体的收发、阅办、传递和清退工作;

(三)  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保密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

(四)  经常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整改;

(五)  协助单位领导落实对全体人员的保密教育;

(六)  负责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等的管理;

(七)  对本单位人员、载体、计算机、移动介质等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所变更的信息数据;

(八)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保密事项。

 

党政干部及教职工保密守则

(一)  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六)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奖 惩

(一)对于认真落实保密责任,在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20061021日印发


 

外语系保密工作档案登记表

保密处下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