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系文件 外字 [ 2006 ] 11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语系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哈尔滨工程大学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部门关于保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外语系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外语系全体师生员工。全系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 保密工作是外语系各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各级领导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全系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系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学习紧密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外语系保密工作目标是“体系完备、责任落实、管理严格、全程可控”。 第二章 外语系保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外语系保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本单位保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二) 负责依据学校各项保密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具有操作性的二级保密管理细则; (三) 负责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四) 负责进行本单位的保密责任分解,层层落实保密责任,并将保密责任与岗位职责及业绩考核挂钩; (五) 负责本单位的载体、保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国际会议、涉外活动、对外交流活动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七)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保密办做好保密工作; (八) 完成校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保密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本单位全体人员的保密工作培训、教育; (三)负责落实本单位载体、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责任及保密建设实施; (四)负责完成学校和系要求的其它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各级负责人保密工作职责 系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一) 系党总支书记是本系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保密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保证学校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提出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要求; (三) 负责全面落实保密分委员会职责。 系主任的职责 (一) 系主任是本单位国防科研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防科研保密工作负责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 熟悉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支持保密工作,保证保密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 为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四) 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 在重大涉密活动中要同时布署保密工作,并请保密办公室参与保密管理与监督; (六) 负责查补本单位保密工作隐患,协助上级保密领导部门进行泄密事件查处。 兼职保密员的保密工作职责 (一) 积极宣传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熟悉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基本情况; (二) 做好涉密载体的收发、阅办、传递和清退工作; (三) 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保密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 (四) 经常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整改; (五) 协助单位领导落实对全体人员的保密教育; (六) 负责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等的管理; (七) 对本单位人员、载体、计算机、移动介质等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所变更的信息数据; (八)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保密事项。 党政干部及教职工保密守则 (一) 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六)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奖 惩 (一)对于认真落实保密责任,在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外 语 系 2006年10月21日印发 外语系保密工作档案登记表 保密处下发文件